日前,《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印发。该《办法》明确,暂定湖北境内符合审批程序并取得许可证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且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的火力发电企业;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企业,可参与直接交易;经省物价局请示国家发改委,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执行两部制电价,电量电价(不含线损)为每千瓦时0.104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84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65元;用户支付的终端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直接交易价由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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