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有丰碑,盛世出大典。
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被称为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为何如此重要?它有哪些亮点?它又将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现在,就让我们马上连线参加全国两会的国浩律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执行合伙人车捷,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协副会长、国浩执行合伙人冯帆,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执行合伙人周世虹,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多家媒体采访,畅谈民法典。
一、它为何如此重要?
"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许,正在向我们走来。"车捷表示,“民法典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立法机关努力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冯帆说,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调整各类民事关系的基本依据。所以,它的出台也是中国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在冯帆看来,中国的民法典是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的,具有中国特色,回应了时代发展需求,反映了人民意愿,将为中国提供完备的民事法律保障。
周世虹认为,民法典的颁布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对形成民事立法系统化、对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吕红兵感受深刻:这既是一部适用于全时空的民法典,也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的民法典,更是一部能激发全社会活力的民法典。体现了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所在,充分彰显时代特点,更反映人民意愿。“民法典赋予了社会细胞在法律框架下健康、蓬勃发展的能力,从而使得整个社会肌体具备能力、富有活力、充满张力、饱含魅力。”吕红兵说。
二、它有哪些亮点?
车捷: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它积极回应了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在各领域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这也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着力改善民生,让民众获得更有尊严的生活。如坚持以人为本,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给予回应;完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这些均表达了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其二,是着力为新常态下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助力,全面促进经济繁荣。如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在合同编分别对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民法典中还积极回应了民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比如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等。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冯帆:在新编纂的民法典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定成年监护制度,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等。此外,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还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周世虹: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充满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我国民法典共七编,增加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独立成篇强化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回应了信息网络时代对人格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民法典在保障权益、丰富权益类型方面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比如1986年颁布实施民法通则,由于时代局限性,没有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更没有隐私权的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生活方式的不断丰富,物权,隐私权,网络虚拟财产和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都写进了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新的合同类型,侵权责任编也丰富了侵权责任类型。因此,此次民法典对于民事权利类型规定更加丰富,行使权利规则更加清晰,权利保障更加完善。
吕红兵:民法典草案亮点频频。譬如:其中的物权编草案,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完善,更好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合同编草案,充分考虑了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更好地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具时代性的合同制度;人格权编草案,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等,使其独立成编,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婚姻家庭编草案,针对当前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为“家和万事兴”提供更强法律保障;继承编草案,让继承制度更符合百姓需求;侵权责任编草案,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百姓身边难点堵点,均作出回应,推动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三、它将怎样影响每个人的一生?
1、关键词:疫情防控
翻阅着厚厚的民法典草案,并为之一振。吕红兵提交的3件提案中的内容,在民法典草案最新稿中竟都有直接对应条款。3件提案分别是: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下社区主体及相互关系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应急征用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
吕红兵注意到,结合疫情防控,此次民法典审议稿与去年12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四处作了最新规定,包括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应执行、配合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管理措施;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等。“这正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与时俱进,通篇贯穿了‘人民至上’的思想,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吕红兵说。
在吕红兵看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许多法律条款都是在紧急适用时才被激活,方知其立法效果。民法典审议稿中的这些规定,及时补上法律条款的欠缺和疏漏,从而构筑成一个闭环的、严密体系,适用于全时空与全天候、兼顾平时与战时,以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关键词:人格权
(1)问: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有何意义?
周世虹: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民法典草案的重要亮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没有人格权,公民的其他权利等于是空中楼阁。可以说人格权编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吕红兵:关于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早前是有争议的,但最终立法者采取了单独成编的形式,这是一个创新点、闪亮点。我们知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人格权的重要部署,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对民事权利的高度重视。同时,人格权编的确立也确实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经常讲仓廪实而知礼节,越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时,对人格的保护就变得越重要,“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格权编”的设立彰显了人文精神,将为网络化、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人格权保护从供给侧层面提供法律制度与审判依据,推进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2)问:人格权编草案在性骚扰方面作出了规制,有何现实意义?
吕红兵:实事求是讲,性骚扰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民法典不能缺位。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是关于性骚扰的条款: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大家也清楚,性骚扰会有两个问题,往往是比较难以处理的,一是所谓的个人隐忍,二是举证难。在司法实践中,或说在受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还需要什么?除了勇敢还要有证据,这样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草案也想得很周到,规定有关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要进行调查处置来防止和制止性骚扰,不能不管。因为现实中有些行为人往往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所以要对所在的单位、组织附带一定的义务,去帮助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让性骚扰者无计可施,无从下手,无处可逃。
车捷:草案除明确受害人直接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外,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义务,有利于引起全社会对性骚扰问题的重视,构建性骚扰的防范、处理机制。
(3)《光明日报》问:2019年8月,一款新推出的AI换脸软件火爆社交网络。一些人认为其涉嫌非法收集用户面部信息,进而担心这些被收集的面部信息会被滥用、盗用。对此有何看法?
车捷:深度伪造技术发展迅速,如果不加约束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未来人工智能、语音克隆、深度伪造技术的发展,将对既有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带来更大挑战,加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势在必行。
3、关键词:居住权
(1)《澎湃新闻》问: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居住权入法被视为一大亮点。对此,学界曾存在不同看法。您认为“居住权”制度的规制,有何必要性?
4、关键词:高空抛物
(1)问:针对高空抛物的问题,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审议过程中也备受关注。对此您有何观察?
吕红兵:高空抛物是热点问题,现实中屡屡发生,也有很多判例。这次民法典进行了特别规定,更加完善。根据规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很多情况下无法界定侵权人,怎么办?这里就涉及到物业使用人,比如说南面一侧的楼上抛物或者坠物,正常的理解是北面的人应该是不具有责任的。这里就说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但物业公司要采取安全措施,承担调查责任,如果查不出来,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派出所就要来查清责任人。所以,民法典草案侵权编的这些规定是递进的、环环相扣的,核心就是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贯穿公平原则,实在不行大家分担责任。这一法律的规定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可执行性。
周世虹: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民法典草案完善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确保了行人“头顶上的安全”,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义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强化了有关部门查清责任人的责任。
5、关键词:电子合同
(1)《人民日报》问: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此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能否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吕红兵:民法典审议稿的第469条明确规定,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这样一个数据电文,就是作为合同的书面方式,也就是我们讲这是一种电子合同。
这是从形式角度,民法典作了一个规定。怎么来确认电子合同的成立,日常的书面合同要签字盖章,这个电子合同怎么才算成立呢?民法典又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双方说了,你发一个确认书,我们就算电子合同成立了,那么就以发送电子的确认书为准。但有时候,电商平台会发布一个服务的信息,发布一个相关的条件,于是这个客户就去提交一个订单。我们又讲了,提交订单的方式也算认定这个电子合同成立了。所以,电子合同和日常的书面合同的成立确实有不一样之处。
那么,这个电子合同怎么履行?民法典的第512条也有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定义的电子合同的标的,就是我们买的商品,交付,比如送快递送过来了,交付,收货人签收,意味着这个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了。所以,刚才描绘的这样一些场景,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是经常出现的。那么,这些场景在民法典上都有相关的条文,能够一一对应。前一段网上出现过当当网夫妻俩个人抢公章,未来可以讲,签合同不用公章了,我们通过电子合同就可以实现我们的交易目的。
电子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高效,就在于促进交易,就在于繁荣市场。这是民法典与时俱进的一种生动体现。
6、关键词:婚姻继承
(1)问:有关离婚冷静期等问题也备受关注,对此有何看法?
吕红兵:应该讲,冷静期的用意就是希望离婚不冲动,少闪离,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这是规定的出发点。这个冷静期不纯粹是中国首创,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一些制度,比如说,在美国有些州就有6个月的冷静期,在加拿大甚至还有一年的冷静期。当然,这个规定还应该做进一步的完善,比如说,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家暴行为,这时冷静期就可以随时中断,确定婚姻关系的终止。
冯帆:现在冲动、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为了保护家庭关系稳定,民法典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也增加规定。换句话说,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冲动、轻率离婚现象应当会有减少,但是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的夫妻想要离婚则不用像以前一样经历“持久战”。
(2)《澎湃新闻》问: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息息相关。在继承编草案中,明确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有何现实意义?您如何看待继承宽宥制度?
吕红兵:遗嘱可能有多份,但以最后一份为准,这个法律原则其实是通情达理的,不合情不合理的法条其实是没有生命力的。大家想,最后一份遗嘱它是被继承人最新的意思表示,界定的是最新的财产状况,遗嘱关于遗产的继承,最新的遗产状况同时又是对继承人最新的表现状况的判断和安排。
过去我们立遗嘱的时候,刚开始觉得这个孩子挺好的,后来觉得对自己很不好,当然要改遗嘱,那肯定要以后面的遗嘱为准。所以,这一规制合法、合情、合理。
继承权的宽宥制度也是很正常的,孰人无过,改了就好,特别是当下独生子女多,如果说不给悔改的机会,遗产最后就很难获得继承人继承。对中国目前客观情况来说,继承权的宽宥制度其实是在贯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以家为本、以亲为本的理念,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规定。
(3)《中国妇女报》问:根据现行继承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草案在此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意义何在?
冯帆:草案在此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种修改更加有利于多样化养老需求的满足。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让这类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这样更加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4)《中国妇女报》问: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形式不断丰富,比如像QQ号、游戏账户等虚拟财产,草案对此作出回应的意义何在?
冯帆: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购物平台和网络虚拟财产早已深入我们的生活,需要法律对这些成为了常态的互联网产物有所规制。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对以往生效单行法的简单堆砌,而是结合了我们所处时代的特点,以及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草案对于QQ号、游戏账户等虚拟财产进行回应就是适应时代特点,扩大继承遗产的范围,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来自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不约而同地对民法典草案进行深入研究,积极参与调研、讨论、论证,建真言、献良策、出实招。其中,车捷律师曾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民法典分编草案的审议并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今年4月,结合疫情防控的新形势特别是“健康码”等信息手段的广泛运用,车捷律师提出了如何保护疫情期间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也及时进行了交办。冯帆律师在民法典草案发布后,仔细研读并和同事们一起对草案逐条分析、讨论,将其中的重点或有争议的问题归纳整理,形出初步修改意见;再收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同时开展在线调研,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形成近三万字的修改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其中有的建议得到采纳。周世虹律师在此次两会参与民法典草案讨论后,提出了多条修改建议。吕红兵律师曾代表全国律协参加民法典草案编纂相关工作......
两会已闭幕,但国浩律师对民法典的关注并未止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吕红兵还建议,在民法典审议通过之后,要尽快开展一场持续的、大规模的、全民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让人人知道、家家明白、户户知晓,让法律能够得到切实践行、充分维护、有力保障。他强调,今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应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扶志、扶智也应包括“扶法”,在提高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智力水平即“智商”的同时,提高其法律意识即“法商”也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民法典通过之后,相关的普法工作一定要深入农村、农户、农民当中,与脱贫攻坚、振兴农村密切结合,使这部百科全书能够为更多的人知晓。”吕红兵说。
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新闻、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光明日报、中新社、人民政协报、新京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江西日报、安徽网、江苏经济报、江苏法制报、团结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律新社、东方网等媒体,对国浩律师在两会热议民法典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