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来源说明:
1. 本报告共统计裁判文书2506份;
2. 本报告统计数据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因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部分案件经当事人申请,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本次统计仅根据已公布案件所显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3. 本报告统计范围为2015年至2017年福州地区(具体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福清市、长乐区)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
4. 本报告检索的案由仅为“离婚纠纷”,其他案由未计入本报告统计数据。
本律师团队统计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5年至2017年福州市离婚纠纷案件2000余份裁判文书,经过收集、筛选、统计相关数据,作出以下分析报告:
一、哪个区的离婚率最高?
经统计发现,15年、16年、17年离婚率最高的地区分别是福清、长乐(与福清并列)和连江,而福清更是连续两年位居榜首。福清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是外国人的涉外婚姻占比较大,该类案件具有婚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等共同特征。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同时结合福清地区民众多有境外旅居的现实情况,我们合理推测该地区离婚率畸高的原因极有可能是该地区中国公民企图通过“结婚”途径获取国外合法身份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愿,一方为解除虚假婚姻关系而启动离婚诉讼,这就是民间所说的“假结婚”。此类情况在福清、长乐、连江、罗源地区较为常见。我们所分析的判决显示,这些虚假婚姻的持续时间并不短,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也就是说人生中本可以享受美好生活的时光被虚耗在一个婚姻的空壳中,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本团队律师特别提示: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假结婚”,一旦依法缔结婚姻,在法律上就建立了婚姻关系,将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奉劝有此想法的人切莫玩弄法律而将自己套牢。
二、哪一方提出离婚的比例大?
从上图可看出,女方提出离婚的比例远高出男方,且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这说明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女性的经济能力及社会地位均有提升,对待婚姻中的矛盾与委屈,更多女性不愿逆来顺受,而敢于主动选择结束不幸福的婚姻,掌握追求幸福的主动权。同时,这也反映出社会舆论对离婚展现出更加包容、客观的态度,大众法律意识的上升,也让“离婚妇女”不再是一个略带贬义的标签,当代女性对于婚姻的定义也悄然发生变化。
三、谁是离婚主力军?
80后作为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是最不愿意将就婚姻的,紧随其后的是70后大军。本团队分析了80后离婚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因父母催婚,双方在结婚前彼此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草率建立婚姻关系,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最终导致婚姻悲剧收场。其二,未婚先孕,奉子成婚。在我们统计的案例中发现,未婚生育而后补办结婚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其中虽存在某些地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同时也反映出青年男女对待婚姻、生育的态度不够慎重。其三,父母过多参与并干涉小夫妻的生活,也是导致80后夫妻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很多妈宝男,妈宝女事事听从父母的意见,家庭事务不是夫妻之间进行沟通商量,而是由父母来决定,因此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婚姻最终走向破裂。
时代更迭,社会发展,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也随之变化,社会对于离婚亦是愈加宽容,但本团队律师还是希望青年男女们因爱成婚,在走进婚姻之前谨记修炼爱情付出的努力,且行且珍惜。同时也给家长们一个建议,不要包办子女的一切,子女的生活应该让他们自己去过,这样他们才能尽快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四、熬过了七年之痒,却走不过十年之约?
科学研究表明,每当人的大脑倦怠时,那些能让人感受到爱情愉悦的激素即会减少或消失,这段时间大约是七年左右,所以七年之痒常常被称作婚姻中最危险的时点。全国《司法大数据之离婚纠纷》也显示其中2-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而福州地区近三年的离婚纠纷数据统计,均显示离婚时婚姻存续10-20年的比例是最大的,这说明出福州地区离婚人群的婚姻存续时间普遍较长,人们对于婚姻还是偏向保守、慎重的。但婚姻无论何时都需要保鲜,即使熬过了七年之痒,如未妥善经营,也可能走不过十年之约,更无法白头到老。
五、谁是摧毁婚姻的杀手?
排除上文所说的“假结婚”类离婚案件,以上图表显示“性格不合”是离婚纠纷中最常见的原因,其后“分居”、“为家庭琐事争吵”也成为摧毁婚姻的元凶,而“出轨”、“家暴”、“吸毒”、“赌博”等在常人眼里比较有杀伤力的离婚事由则占比不大。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法院对“出轨”、“家暴”、“吸毒”、“赌博”等事实认定的证据要求较为严苛,因此,原告虽以这些事由提出离婚,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最终法院未予认定;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在婚姻生活中林林总总的小矛盾累积起来对夫妻感情的破坏力也是很强的。当然,当爱已不在,离婚其实不需要理由,只需要借口,因此在判决书中,我们发现甚至有原告以“被告经常因跳广场舞不回家……”、“被告听闻2012年为世界末日,从此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等为由起诉离婚的奇葩案件。本团队律师希望大家在婚姻生活中彼此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包容,更要多一些关爱,少一些争吵,切勿因小失大,赔上得之不易的感情。
六、婚姻不是你想离,想离就能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法条规定的情形为“法定离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离婚事由”,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审理中通常判决不离婚。而即使出现上述“法定离婚事由”,司法实践中判决不离婚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的案件,原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月后才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全国《司法大数据之离婚纠纷》的数据显示,第一次起诉即判决离婚的比例为34.19%,而我们团队统计的数据为52%,高出17.81%。经过分析,福州地区第一次起诉即判决离婚的比例相对较高的原因在于福州地区大量涉及 “假结婚”的案件,经审理出现:1. 被告系外国人;2. 双方婚后从未共同生活;3.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庭审的情况时,第一次起诉即可能判决离婚。另外,在双方都同意离婚时,第一次起诉亦可判决离婚。
第一次起诉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可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比例相对较高。但如存在特殊情形,即使多次起诉也不会判决离婚,比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法院认为另一方本应当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此时另一方如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七、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比例仅占30%左右。
从上表可见,在涉及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多判归女方。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男、女方的收入、职业、学历、是否有不良习性等客观抚养条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抚养权归属的判决。照顾孩子付出较多,孩子在情感上比较依赖的一方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的年龄超过8周岁,法院还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来决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
八、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是多少?
根据我们的统计,福州地区五区八县的抚养费判决金额集中在500-1000元人民币的范围,对比福州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而言,总体偏低。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金额有适当提高,如:小孩患重病需长期治疗、一方抚养多个子女等情况,但判决的抚养费金额还是相对偏低的。本团队律师建议各位离婚纠纷中的父母依据自身经济条件,协商确定抚养费金额,不要因为夫妻之间的矛盾而迁怒子女,通过压低抚养费的支付来惩罚另一方,导致孩子的生活质量发生较大变化。父母离婚对孩子而言必然造成一定痛苦,如果再因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或支付较低金额的抚养费使得孩子的生活质量大幅度降低,将对孩子造成进一步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九、离婚时能主张分割哪些财产?
我们统计发现,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占比并不大,这其中可能存在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分配已经提前做出了约定,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财产情况较为复杂,法院判令在另外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对离婚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情形。
数据显示,房产作为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占了50%。由于近年来房产增值很大,离婚双方对房产的争夺比较激烈。特别是年轻夫妻,如果双方都来自普通家庭,一方或双方父母资助购房的情况极为普遍,往往耗尽父母多年的积蓄,也因此容易引发争议。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外,离婚纠纷所涉及财产的类型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公司股权、拆迁安置权益、大额保单、彩礼、公积金等财产类型也出现在离婚财产的处理中。
对于个人财产。法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离婚财产分配时,这部分财产将不被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女性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职场地位等方面来看,女性在离婚后创造财富能力较男性相对弱一些,因此,在离婚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 过错赔偿原则。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十、离婚时是否聘请律师?
数据显示,福州地区离婚纠纷案件聘请律师的比例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根据前面的分析,由于家庭财产类型日益多样,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呈现复杂化趋势,并非简单的一分为二。因此,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财产关系时,当事人自己难以解决,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方可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对财产的归属有正确的认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十一、离婚案件的上诉率有多高?
经统计,离婚纠纷案件上诉率仅为3%,大多数离婚纠纷均通过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仅有少数财产情况复杂的离婚案件存在上诉二审法院的情形。
十二、细数离婚纠纷中那些奇葩案例
1. 抚养多年的婚生子竟非亲生,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失。
2010年10月,小强与小丽偶然相识,两人一见如故、相见恨晚,很快就谈婚论嫁,领取了结婚证。两年后,婚生子小小强出生了,可原本甜蜜美满的婚姻却悄然出现裂痕。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双方学识、性格、消费观念、价值观念、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均存在巨大差异,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而后,小强更是发现自己抚养了多年的婚生子小小强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小强一怒之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同时要求小丽赔偿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5万元,并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以下判决:1. 准予小强与小丽离婚;2. 小小强由小丽抚养;3. 小丽支付小强养育小小强的抚养费1.5万元;4. 小丽赔偿小强精神抚慰金2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小强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小丽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子,导致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小丽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综合考虑小强所受精神损害时间及小丽的月收入情况等,酌定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小强与小小强并无血缘关系,故小强对小小强无法定抚养义务,小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小小强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小丽返还给小强。抚养费的金额由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收入情况等酌定具体金额。
2. 为取得境外户籍而“假结婚”,却差点涉嫌重婚罪。
林甲常年在香港工作,为了取得香港的合法居民身份,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香港籍的陈乙帮忙,制造了一场“假结婚”。林甲与陈乙于2007年11月22日在福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陈乙即返回香港,再未来过内地,也无联系,林甲到香港亦未找到陈乙。2011年5月11日、6月9日林甲分别收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前往港澳台地区申请不予批准决定通知书》、《申请出国(境)审批意见告知书》,载明”配偶涉嫌重婚”,致林甲被限制出境。林甲早已联系不上陈乙,只得一纸诉状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说法】
福州地区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假结婚”类案件居多,可谓福州的“地方特色”,而大家须知法律不可儿戏,一旦依法领取结婚证,即建立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你眼中的“假结婚”有朝一日可能造成法律上的真重婚,而重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本团队律师再次告诫各位:“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3. 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书,为何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大陈与小王是一对半路夫妻,但大陈与前妻离婚后一直保持联系,小王对此心怀芥蒂,遂让大陈签下《财产约定书》,约定如大陈与前妻复婚,则大陈与小王婚后共有的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小王所有。财产约定书的签订并没有让夫妻关系好转,大陈和小王最终还是因离婚纠纷闹到了法院。小王拿出《财产约定书》要求将市中心的房产判归自己,而大陈却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该《财产约定书》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应在条件发生时生效,现小王未能举证大陈将与前妻复婚,故无法证明《财产约定书》所附生效条件发生,因此判定该约定书未生效,法院对小王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换言之,夫妻双方也可以适用约定财产制。但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总结司法案例中的常见情况,我们提示大家,以下三种约定将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无效:
1. 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约定共有财产中的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却仍然是由父母管控。这种约定性质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从法律上看,夫妻双方虽然约定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在没有交付财产或办理产权转移之前,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针对这部分财产的约定就归于无效。
但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在离婚后归子女所有,由于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订立,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涉及房产的赠与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所涉及的赠与关系是伴随解除婚姻关系而签订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依附性,该赠与不得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2. 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双方共有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有些夫妻协议约定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却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这在法律上也属于未履行的赠与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如赠与方反悔,则受赠方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提出离婚者净身出户的条款。对待此类“忠诚协议”,各地市法院的处理各不相同,但极有可能因此类条款被认为限制离婚自由,而被认定为无效。
十三、结语
“没有哪种选择能够比选择与另外一个人、一个伴侣、一个配偶结合,会在你人生的旅途上留下那么多的印记。当婚姻之石被抛至人生的池塘时,它会泛起幸福的涟漪,也可能激起痛苦的波浪,而这种幸福或者痛苦的结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人生的这一重大决定。”这是一位美国牧师在其女儿结婚前写给他女儿的一段话,分享给所有准备结婚或者已经在婚姻中的男女。如果你正准备结婚,请认真想一想,你真的准备好了吗?如果你打算离婚,也请认真地、理性地考虑离婚带给你、带给对方、带给孩子的影响,客观地对待离婚。作为长年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用心对待每一个委托人,用专业处理每一个纠纷,通过对离婚大数据的分析,让我们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认识离婚诉讼的进程和可能的走向,客观、理性地对待自己的诉求,更好地解决纠纷。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国浩福州办公室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律师团队所有成员祝愿每一个家庭都能和睦幸福,每一对夫妻都能相携白头。